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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權人透過國家的公權力,利用法院來達成強制執行的目的,一定要有確定的判決,如和解書、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、本票裁定等等、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才會替債權人強制執行。

在沒有取得上述執行名義之前,可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,這就是所謂的「假扣押」。

1、「假扣押」屬於民事訴訟法中的「保全程序」,只是一種手段,它有一定的聲請要件,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「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為易為金錢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。前項聲請就未履行期之請求亦得為之。」

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「假扣押,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至難強制執行之虞」,是指債務人將出國或逃匿等情形之疑慮,如果有這些疑慮就可以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。

2、一般民事的侵權行為,被害人要請求損害賠償,有需要必需先聲請「假扣押」,以防止債務人脫產,因為民事官司打到終審可能要花費許久時間,如果不是一開始就聲請假扣押對方的財產,則一旦對方移轉財產,就算打贏官司也拿不到錢。

3、但是債權、債務糾紛有時候是「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」,為了避免債務人動輒要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,造成債務人的損失,所以就有必要提供「擔保金」,一般的行情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,換句話說,如果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財產三千萬元,則必須先向法院繳交擔保金一千萬元,這筆擔保金是為了避免日後敗訴造成債務人受損時,債務人也求償的擔保,在設計上是為了求取公平。

5、債權人提供的擔保金,在勝訴判決後,法院會發還給債權人,但如果是敗訴,這比金額就變成債務人求用,債務人在被假扣押期間所遭受的如利息等種種損失,就可以向債權人求償,另外,依規定如果假扣押原因消滅,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或者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品或將請求的標的物提存,聲請撤銷假扣押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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