宜蘭縣的林女調查老公外遇,因籌不出後續費用,被徵信社索討違約金5萬5000元,女方找了4名壯漢陪同去理論,不料場面失控,壯漢打傷人還強擄1人載走,警車馬上包夾救人,壯漢全部落網。

36歲的林女懷疑丈夫另結新歡,透過報紙分類廣告,委託北縣三重市1家徵信社捉姦,雙方約在羅東鎮簽約,業者言明,委託人要付清6萬元訂金及簽約金,才會啟動調查工作,若查到外遇證據,須再給20萬元尾款,林女同意,並先付5000元訂金。 林女之後無法負擔後續費用,打電話給徵信社,盼終止契約,業者卻要求她付5萬5000元違約金,經林女的友人討價還價,降為1萬2000元,林女的朋友楊女得知,大罵徵信社坑人,決定幫她討公道。

etewtu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陳姓工程師在手機交友軟體以不同化名找女友,沒想到竟找到同一名少女,陳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後,發現對方愛上他的分身,涉嫌以分身騙稱握有少女性愛影片,脅迫被害人每天拍十張裸照給他封口,最後少女報警,警方調閱IP才發現陳一人分飾兩角,戳破他的謊言。

台北地檢署昨天依恐嚇及違反兒少條例等罪嫌起訴陳;至於陳被控強制性交罪部分,檢方認為雙方是合意性交,處分不起訴。

etewtu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一名女子多年前和男友相識相戀,進而發展成為男女朋友,但雙方在去年因故大吵一架而分手;之後某日女方接到友人電話,稱說「網路上有妳的影片」,她循線一查竟是和前男友交往時所拍攝的性愛影片,氣得對他提告。但檢方最後卻做出不起訴處分。

檢方調查發現,該名20多歲的妙齡女子,2010年10月和前男友相識,進而發展成為男女朋友。但去年2人大吵分手,女方友人日前在網路上發現有她的性愛影片,立刻去電女子,她按圖索驥找到連結,發現真的是和前男友交往時所拍下的性愛影片,憤而對他提告。

etewtu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讀者羅先生問:

如果在借款期限10年且已有借據的情況下,另簽立到期日為10年後的本票,這張本票是否需去公證?若借款人有還款,債權人日後又去聲請本票裁定,借款人是否會被索討2次錢?本票可否有條件式生效?僅有借據沒有本票,是否足夠保障雙方權益?本票有效期限為何?


律師答:

簽發本票只要符合《票據法》第120條規定,表明為本票、無條件支付、載明金額、發票日期與發票人簽名等事項,即為有效本票,不必另行公證。另因本票應記載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,因此簽發本票不得附加其他支付條件,若有此條件記載,該本票即無效。 

不過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或屬見票即付者(意即未寫到期日),自發票日起算3年不行使,即屬時效消滅。 


建議載明受款人

若債務人已清償借款,執票人仍聲請本票裁定,債務人可以「本票所擔保之借款已清償」為由,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,另依《非訟事件法》第195條規定,債務人得提出擔保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。

若為擔保債權而簽發本票時,建議載明受款人(即借款債權人),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,清償借款時,記得同時取回本票。

讀者若擔心僅簽借據缺乏保障,可持借據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,聲請作成公證書,依《公證法》第13條規定,若當事人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屆時即得直接以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 

etewtu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不少養生館打著按摩名義,卻常是「掛羊頭賣狗肉」,私下暗藏春色;屏東市警方日前接獲檢舉,指稱轄區內有一處美容院,晚間常有尋芳客出沒,警方前往查緝,當場查到一對男女正在進行性交易。男方辯稱自己不舉,沒和按摩女嘿咻,但2人被查獲時全身赤裸,警方還發現男方那話兒「直挺」,加上女方坦承,連員警都笑稱男子「睜眼說瞎話」。

屏東市警方日前多次接獲檢舉,指稱當地中正路有一間美容院暗藏春色,不少男子常出入該店。警方經過多日埋伏追蹤,確認連日來都有男客入內消費,研判從事性交易的可能性極高。3日警方前往該店臨檢,發現其中一間房內,一對男女全身赤裸,垃圾桶內還有一坨沾有精液的衛生紙。

etewtu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叔叔過世,叔叔的哥哥去報遺產稅,因不是法定繼承人無法辦理。叔叔沒有不動產但有存款一百多萬元,他未娶妻生子亦無父母,有兄弟姐妹五人,請問兄弟姐妹要繳遺產稅嗎?若不必繳稅是否不需理會法院通知也不必辦理?

答覆:

etewtu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「網拍女神」陳泱瑾從業配文事件,到代言知名內衣也挨批是「陳硬擠」,近日狂捲入負面風波,人紅是非多的她,兩年前在臉書PO出的餵奶照疑似露點,也再被翻出,昨她發聲明表示當時因為光線模糊,一度以為是鈕扣,並籲網友勿再散播造成二度傷害,否則會採取法律途徑。

她在2年前生產後月子時,在臉書PO出的餵奶照,被眼尖網友發現疑露點,經紀人當時回應這是內衣圖案,雖然已刪除,但照片早已被儲存,如今照片再被網友翻出,她解釋「由於照片曝光處較模糊,導致我無法在最短時間做出準確判斷(一度以為是鈕扣)。」

etewtu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讀者問:
我幫朋友擔保房貸,朋友繳不出錢,房屋遭拍賣後還欠銀行一百萬元,他與銀行協商,銀行要我繼續當保證人,並說我若拒絕,協商案不會過,我只好再當保證人,請問銀行這樣強迫我,法律上是否有效?若朋友繳不出錢,銀行會扣我財產,我如何向朋友求償?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律師答: 
讀者朋友房屋遭拍賣後,還欠銀行一百萬元,銀行要讀者繼續當協商還款方案的保證人,讀者當然可拒絕,因協商後的還債方式、利息等條件,可能比當初保證的內容更不利。 

但讀者若拒絕繼續當保證人,銀行可能立刻就要追討一百萬元,因為畢竟讀者本來就是該筆房貸的保證人。

對讀者來說,是否繼續當保證人,會是兩難的選擇,但既然已同意續當保證人,在法律上當然有效,銀行沒有強迫的問題。 


依法取得「代位權」

未來讀者的朋友若無力還債甚至跑路,銀行會轉向保證人要債,讀者若因此被查封房屋、扣財產或薪水,依據《民法》第七四九條規定:「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,於其清償之限度內,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。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。」

讀者若被扣了一百萬元用來清償債務,您就取得債權的「代位權」,你朋友本來欠銀行一百萬元,變成欠你一百萬元,讀者可向各地院民事庭提起「代位請求清償借款」訴訟,要求朋友償還。

 

etewtu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剛結束在上海電影拍攝工作,又到日本度了一個假,林心如神采奕奕開工,穿上知名鞋履品牌Roger Vivier優雅粉嫩的新鞋並搭配新包,宛如戀愛中的小女人。提到近期與她合作的男演員不是得獎就是大紅,她大呼自己真是有「旺夫運」。與男神幾乎都合作一輪,接下來「林老闆」是否還有想合作對象?她笑說:「我心中的男神永遠只有木村拓哉。」

細數近期與林心如合作的男星,個個人氣旺,來台發展的新加坡影帝李銘順演出電視電影「遺忘」,一舉抱回金鐘影帝寶座;來自大馬的謝佳見自從拍了「16個夏天」後戲約不斷,最近更獲「影帝接班星」票選冠軍;今年春節賀歲片「大囍臨門」票房突破2億,則讓「果郡王」李東學在台人氣更上一層樓。

etewtu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讀者小林問:
母親用房子向農會貸款,她在二○○○年過世,從未告訴我有這筆貸款,農會在去年底向我公司查扣我的薪資三分之一,說我繼承了母親的負債。母親過世,不是應由父親繼承負債嗎?為何先找子女呢?


律師回答: 
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,被繼承人的配偶與小孩是屬於同一順位的繼承人。也就是說,母親過世後,你及你父親同樣是第一順位繼承人,共同繼承你母親的財產及債務。 


還債後向父求償
民法第一一五三條規定: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連帶責任。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,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。」加上民法第二七三條第一項規定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」
因此農會有權選擇只向你求償,而不向你父親求償。但你可在清償後,依民法第一一五三條規定,依與父親的繼承比例,向父親求償他該負擔金額。 


未成年可提異議

另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二項規定,若你母親過世時你未成年,且由你清償母親的債務,有顯失公平情形,可向法院執行處提出聲明異議,主張依法只能用你繼承得來的母親遺產為限,來清償你母親的債務。
如果執行處認為這個異議有理,便會撤回扣押你薪資三分之一的執行命令。

 

etewtu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